林业标准:美德的体系与政策
2019-04-30 1109 中国木材保护网
济全球化的发展,使世界范围内的标准竞争变得日趋激烈,各国标准化战略呈现出许多新特点。我国加入WTO后,所面临的林产品国际贸易技术壁垒问题日益凸显,发达国家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在标准制定、认证认可、检出指标和检测限值等方面设置种种障碍,阻碍了我国林产品的出口。我国标准化建设正处于关键的转型时期,了解发达国家在林业标准制定、标准实施、标准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对于完善我国林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有效规避国外标准壁垒,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国外关于单独林业标准化的文献很少,美德林业标准体系多包含在农业标准化体系中,林业标准也属于农业标准的一部分。
(一) 美国林业标准管理体制
美国涉及林业标准化管理的机构有:美国国家标准学会 (ANSI ) 、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美国农业部(USDA)、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EPA)。其中,美国国家标准学会是非营利民间标准化团体,实际上已成为国家标准化中心,发挥了联邦政府和民间标准化系统之间的桥梁作用,协调并指导全国标准化活动,给标准制定、研究和使用单位提供帮助和内外标准化情报。
美国标准化管理体制有两个特点,即法律衔接是美国标准化管理体制的根本保障;共同治理是美国标准化管理体制的核心理念。
美国首先通过法律程序成立标准化管理机构,随后通过一系列有关标准化的法律,为美国标准化管理制度奠定基础,并确立了美国标准化的原则,即由市场主导,以自愿性标准为主,制定过程公开公平,并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
目前,在美国标准化领域,政府部门、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三方面的力量都积极参与,各个参与主体依据各自职能和角色定位与另外两个部门互动,形成了美国标准化共同治理的格局。在第三部门范围内,ANSI是核心,不仅负责授权标准制定机构,也负责对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证。
(二)美国林业标准运行机制
美国具有比较完善的农业标准化运行管理部门。在农业标准运行过程中,美国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与执法;各级管理机构分工明确,协同监管标准的运行;美国标准运行公开、透明,不但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而且运行机制强化风险防范与管理,启用标准的预警系统,对运行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美国的农产品安全预警系统主要由两类机构组成,即农产品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管理、发布和检测、科研机构,包括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疾病控制预防中心(CDC)、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EPA)、美国联邦公民信息中心(FCIC)。通过完善、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以科学的风险分析原则及复杂、多样的预警措施实现预警。
(三)林业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
美国与农业标准化有关的法律有4部,即《联邦谷物标准法》《农业营销法》《联邦种子法》和《联邦食品药物化妆品法》。前三部法律由联邦农业部负责实施,后一部法律由联邦人类事务部负责实施。
农业、林业技术标准主要由经过ANSI认可的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美国的涉林标准主要集中在林产化学加工学、森林土壤学、木材学、森林昆虫学和木材加工与人造板工艺学5个领域。美国国家标准学会和美国材料与实验协会是发布涉林标准最多的部门。
(四)美国林业标准化体系
美国农业标准体系由ANSI为协调中心的国家标准体系、联邦政府机构的标准体系、非政府机构的标准体系组成。农业标准由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标准属于技术法规的范畴,是强制执行的,自愿性标准一旦被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采用, 就具有强制性, 必须严格遵守。同时,美国政府广泛依赖和使用非政府机构制定的自愿性标准。
现行的美国标准体系,实际上由3个子体系组成,即以ANSI为协调中心的国家标准体系, 联邦政府机构的标准体系和非政府机构 (民间团体) 的标准体系。美国农业标准化有4个显著特点:没有独立的技术标准法规体系;标准并非都是强制执行;制定农产品质量分级标准并提供有偿自愿性检验服务;在种业拥有成熟的技术标准。
(五)美国标准化战略
2000年,ANSI发布了《美国国家标准战略》(NSS),明确了标准制定中的“四项原则”:建立在利益各方一致同意基础上的协商一致原则;向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利益主体开放的公开参与和公平竞争原则;标准制定程序和进度信息的程序透明原则;标准制定修订程序灵活性、及时性和一致性原则。
(一)德国林业标准管理体制
德国涉及林业标准化管理的机构有:德国标准化学会(DIN)、德国农业协会(DLG)及德国农业部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德国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由DIN负责。DIN是一个注册私立协会,但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非营利性组织。DIN标准享有事实上的法律约束力。DIN下辖78个标准委员会,其中的食品与农产品标准委员会(NAL)负责农业及食品领域的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德国标准与国际标准、欧盟标准具有高度协调性。
(二)林业标准化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德国政府承认DIN是国家级标准化权威机构,但DIN不隶属于政府,DIN与政府的关系是平等合作关系。DIN在与德国联邦政府签署的法律协议中对此也做出了承诺,同时承诺遵循透明的标准制定程序;联邦政府对DIN的承诺进行法律监督并对其给予相应的财政扶持。DIN为政府职能的实施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支持作用,即本身没有制约力的技术标准可以通过政府的援引和吸收,转化为政府的法规和管理条例;二是弥补作用,即在缺少政府的法规和管理条例的情况下, 技术标准可以直接被行政机关和法院援引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德国林业标准的运行
DIN负责德国农业标准的起草、制定、发布、修订、废止工作。德国产品标准的实际制定者是DIN下辖的标准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工作组。DIN为这些标准委员会制定工作程序框架,但具体标准的制定由各工作组在标准委员会中完成。
DIN标准制定修订遵循的原则为协调性原则、连续性原则、兼顾各方利益原则、透明性原则。DIN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遵循国际通行的“合意制”。在几乎每一个标准起草阶段都会发布一些公开的要求,以便让所有利益相关方和公众了解新的标准项目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一般来说,DIN开发一项新的标准需要耗时3年。每隔5年,DIN都要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一次复审和修订。
德国的涉林标准主要集中在木材学、木材加工与人造板工艺学、森林土壤学、林产化学加工学4个领域。涉林标准全部由DIN发布。
基层机构负责法规和标准的具体实施。德国有429 个县市,地方上的基层管理机构负责食品( 含农产品) 的现场监督任务。在推进农业标准化发展的过程中,他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几方面的措施:一是实施农产品生产环境的标准化;二是重视农业生产过程与工艺的标准化;三是严格农产品质量的标准化。作为欧盟成员国,德国的农产品标准和许多相关法规都参照欧盟执行。
(四)德国标准化战略
2003年起,DIN牵头组织开展了面向未来、面向社会各界的德国标准化战略目标研究, 2005年发布的德国标准化战略包括5项目标和23项相应措施。5项目标是:以标准化确保德国工业领先国家的地位;以标准化作为支撑经济和社会取得成功的战略工具;以标准化作为政府放松管制的手段;以标准化及标准机构促进技术融合;为标准机构提供有效程序和工具。
2013年4月,德国正式推出《德国工业4.0战略计划实施建议》,旨在支持德国工业领域新一代革命性技术的研发与创新,确保德国强有力的国际竞争地位。2013年,DIN发布了“工业4.0标准化路线图”,以期通过主导标准化进程引领“工业4.0”的发展,并引导“工业4.0”从德国走向世界。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建立一个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标准化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是我国标准化工作改革面临的挑战。研究美德林业标准体系,可为我国林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提供借鉴与启示:一是适应标准国际化发展趋势,系统研究国际主流农业、林业标准及相关法规;二是加强我国优势农林产品加工标准的制定,构建更为科学的农林产品加工标准体系;三是加强标准立法,强化农林标准执行状况的监督和管理职能;四是加强多部门协同合作,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五是加强农林标准的培训,培育标准化人才,保证标准的协调和统一,实现标准战略上的“走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