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森林法获通过,明确森林权属、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2020-01-07 1061 木材圈
12月28日,十三届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森林法,保护林业经营主体的权益。
新森林法新增“森林权属”一章,规定“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同时,明确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主体,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主体,理清了权利主体的权利边界、权利实现方式和条件。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程序,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新森林法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